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119號上 訴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容婉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15年8月26日本院115年度上字第11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僅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條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