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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上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陳沛綸 住○○市○○區○○○街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蔡易芹律師被上訴人 李金龍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