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陳沛綸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蔡易芹律師被上訴人 李金龍 住○○市○○區○○00街0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複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琬如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