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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上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88號上 訴 人 李○壕(原名:李○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凡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8月5日本院115年度上字第88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2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3萬4,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

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琬如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