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上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91號附帶上訴人 謝秉洋訴訟代理人 吳啓源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林瑜晴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03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請求將原判決不利於附帶上訴人部分廢棄,並請求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7萬1,74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251頁)。核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8萬5,806元【計算式:本金77萬1,745元+利息部分計至反訴起訴前1日即114年3月25日止(原審審訴卷第21頁)為1萬4,061元=78萬5,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0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謝宗翰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