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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全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6號聲 請 人 吳冠興兼法定代理人 吳金城相 對 人 謝子瑜

周于惠謝大任李至軒

姬淑華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所為之108年度抗字第27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以108年度抗字第27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至18頁)。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