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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再易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 陳筱柔再審被告 覃崇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1,230元(計算式:246,850+14,380=261,230),應徵再審裁判費5,5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