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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再易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 周文清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社團法人台灣好姻緣國際婚姻媒合協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4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3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710元,惟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雨真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