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陳勇智再審被告 洪佑均(原名洪婉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8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351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629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