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 連恒良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