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阮氏紅喬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阮氏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秦慧君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