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審原告 施伯諺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國立高雄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5年2月4日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5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8,5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