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15號再審原告 王舜立再審被告 王政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本院114年度再字第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873元,應徵再審之裁判費6,1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