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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林雅玲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陳昌賢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對於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88萬999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萬551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