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上易字第9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顏劭唐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顏劭唐(下稱顏劭唐)因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顏劭唐原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請求屏東地檢署再給付新臺幣(下同)74萬9,152元,嗣於民國115年9月15日具狀主張因屏東地檢署之侵權行為受有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請求屏東地檢署給付269萬3,780元(本院卷第177頁),核屬訴之追加,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63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謝宗翰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