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廖智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宏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本院115年度勞上字第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0萬1,005元,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53,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4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