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詹益盛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28日對本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01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6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先徵再審裁判費5,560元〔計算式:16,680元×(1-2/3)=5,560元],惟再審原告僅繳納1,500元,尚不足4,060元(計算式:暫應徵5,560元-已繳1,500元=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琬如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