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蘇峰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瑞嶂即國仁醫院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鍾瑞嶂即國仁醫院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