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王清正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有限責任高雄市凱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謝宗翰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