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林應專(兼林景元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應慧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固為本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惟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庭訊錄音檔,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首開法條所定之要件不合,其聲請應不予許可。
三、另系爭事件如附表編號9至13及編號3所示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5月2日以111年度家聲字第2號、於112年9月18日以112年度家聲字第15號,裁定准許交付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雨真法 官 劉傑民附表:
編號 開庭日期(民國) 期日種類 1 114年06月17日 準備程序 2 114年05月12日 準備程序 3 112年08月15日 準備程序 4 112年04月21日 準備程序 5 112年03月20日 準備程序 6 111年12月06日 準備程序 7 111年10月24日 準備程序 8 111年09月26日 準備程序 9 111年03月24日 準備程序 10 110年11月16日 準備程序 11 110年09月16日 準備程序 12 110年03月02日 準備程序 13 109年12月22日 準備程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