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成泉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蘇怡慈律師林宜臻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王御帆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112年度建上字第3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17萬394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萬805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