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抗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61號抗 告 人 邱烈成相 對 人 黃佳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邱列成」之記載,應更正為「邱烈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琬如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