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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蔡美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簡當容間為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6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蔡易穎為聲請人具狀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琬如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