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鍾雅玲相 對 人 鄧雪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5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57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57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為明瞭該日準備期間之討論內容(土地分割方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