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周美雲
周德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金瑞、周德南、周德烈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