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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周美雲

周德林相 對 人 周金瑞

周德南周德烈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4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結,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09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41號履行債務事件之全體合議庭迴避。惟上開事件業於民國115年6月17日因判決而終結,業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查明,並有主文公告可稽。承審該事件之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可言,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