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徐晉元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政君即健新醫院、林文傑、楊永裕、陳亮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15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核與聲請法定程式未符,應予補繳,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秦慧君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