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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聲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8號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翔熱交換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5年度上字第136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受命法官於系爭事件之第一審(下稱原審)曾參與多次庭訊,復由附表所載原審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錄音譯文,可見受命法官逕依金屬中心之破損分析報告及證人林渤詠之證述,遽認相對人於系爭事件中就訟爭之空氣預熱器交換板破損是否可歸責於聲請人已盡相當之舉證責任,進而闡明聲請人就歸責原因應一併聲請鑑定,已有偏頗之心證,爰依法聲請迴避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乃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其他情形,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始足當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 項、第284 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應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如當事人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由,無非係對系爭事件受命法官於3年餘前之原審多次庭訊(含附表所示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關於訴訟指揮、證據調查之闡明等程序進行事項有所不滿,主觀臆測系爭事件受命法官有偏頗之虞,且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受命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是其主張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有應予迴避事由云云,委無足採。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秦慧君法 官 謝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煜附表錄音時間 說話者 內容 00:23:31 法官 那原告聲請就空氣預熱器交換板材所需的必要費用由台灣省機械公會鑑定,那被告你們要不要一起由公會鑑定說導致破損的硫化物、氯化物,還有氧化物等腐蝕因子的來源,還有是不是原告選擇板材可能避免注意,要不要一起 00:23:59 被告(即聲請人,下同)訴訟代理人 報告庭上,情況是這樣子,因為金屬中心的分析報告,從證人林渤詠的說明可知,他們並沒有辦法證明腐蝕因子(被法官打斷) 00:24:26 法官 所以現在由台灣省機械公會來一併鑑定 00:24:29 被告訴訟代理人 (接續之前被打斷的「腐蝕因子」)來自何處,所以原告所謂可歸責於被告的事由,原告尚未盡舉證責任 00:23:31 法官 所以你們不要鑑定嗎? 00:24:47 被告訴訟代理人 對,如果,如果(又被法官打斷) 00:24:48 法官 不是那我可以公開心證跟你講啊 00:24:53 被告訴訟代理人 那法官就闡明啊 00:24:54 法官 不是,所以我現在這樣就已經是一種闡明 00:24:57 被告訴訟代理人 沒有,沒有(又被法官打斷) 00:24:58 法官 沒有辦法說他的舉證是否已經達到我的心證,不可能這樣公開心證,所以我只能這樣問你。那當然最後判斷的時候他如果沒有,那判斷的結論就會認為是嘛。啊問題,他現在已經有適度之舉證,那你們要不要反證 00:25:16 被告訴訟代理人 我們也有適度舉證啊 00:25:17 法官 好,那沒有關係,那你們不要嘛! 00:25:18 被告訴訟代理人 那法官既然樣講的話,那我回去(又被法官打斷) 00:25:24 法官 我只是想說,你們要不要,那你們決定就好 00:25:28 被告訴訟代理人 法官既已有一定的心證的闡明,那我就回去(又被法官打斷) 00:25:30 法官 我沒有,我只是在問你 00:25:31 被告訴訟代理人 我們認為,如果照法律的規定來處理的話,原告根本沒有就可歸責被告的事由盡舉證責任 00:25:46 法官 所以被告不需要 00:25:47 被告訴訟代理人 對啊!照林渤詠的說明,他根本就不知道來源在哪裡。既然不知道來源,怎麼可以認是可歸責於被告呢? 00:25:57 法官 所以,那麼你們沒有退一步的舉證,就對了 00:26:00 被告訴訟代理人 那我就回去再跟當事人確認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