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龔永華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龔秦屏行使權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謝宗翰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