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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國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旭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115年度重上字第16號),對於民國115年3月5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蔣志宗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