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愛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億陞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114年度續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續字第1號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民國114年11月4日法庭錄音光碟,惟系爭事件於是日並未開庭,無法庭錄音內容可資提供,其聲請自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雨真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