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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訴易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易字第12號原 告 莊惠雯被 告 黃柏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附民字第55號),本院於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認識進而交往,被告因感情糾紛,對伊心生不滿,竟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文字予伊,另於附表編號11所示時間,發表附表編號11所示文章,以此等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伊,致伊心生畏懼。被告上開行為係犯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業經法院處有期徒刑確定。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15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150萬元,並自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起訴狀所附LINE對話截圖都是原告竊取伊和她前男友之間的對話,不是伊對原告說的話,伊沒有留存紀錄,才在刑事案件認罪協商,原告所述不實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恐嚇,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將加惡害之旨通知於被害人而言,如恐嚇情節客觀上已達使一般人感到恐怖,自已侵害遭恐嚇人之人格權,且情節重大。再者,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怖為已足,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或付諸行動為必要。

㈡經查:

1.原告主張之前揭犯罪事實,業經其提出對話截圖、手機翻拍照片為證(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907號卷第40-95頁),並經被告於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93號刑事案件坦承不諱(見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93號刑事卷第54頁),堪認為真。被告雖辯稱附表所示訊息係傳送給原告之前男友云云,但未提出反證以推翻原告前揭舉證,且觀諸附表所示文字多次提及「找妳前夫」、「妳」等字詞,益徵被告傳送之對象為女性,顯非原告之前男友,被告此部分所辯,難認可信。

2.觀諸被告於附表所示言詞,其中之「活動完po我不退,反而我要搞得更出名」、「我來白目一下要嗎」、「妳別玩火自焚就好」、「要在文字上講,我po文上去公審可以嗎」、「我現在馬上,po讓妳滿意」、「再不檢討,我整個公開,再來看看吧」、「絕對讓妳紅」、「證據提供,會很多朋友傻眼的」、「妳不是想紅,不是要人脈?我成全妳…(略)我就慢慢更新到公布照片姓名公審啊」、「隨便叫人跟蹤妳就好」、「我真的動作了,就不會跟妳廢話一堆了,妳三思」、「我慢慢更新,妳的文字真的讓我火大了」、「玩大一點」、「我不忍了,絕對讓你紅、要文字傷害,我奉賠(應為陪)到底」、「出事關我屁事」、「一定會讓妳紅」等語,其以PO文、公審、讓妳紅、公布照片姓名、社團發佈等相關言詞為其主軸,其涵義顯係公開特定訊息至臉書或網頁,供其他人觀覽評論,且綜觀被告所傳送之訊息整體風格及意涵,非如何友善溝通或玩笑,而係語帶攻擊要脅,且被告也清楚知曉該等訊息若公開於眾將會對原告不利,方會有公審、讓你紅等語。再從「要在文字上講我PO文公審」、「隨便叫人跟蹤妳就好」、「出來面對」、「等等都別跑」等語,也可見被告目的係透過上開言論使原告屈服,而不得不出面與其碰面談判,被告自己也顯然知悉該等文字將使原告心生畏懼而屈服、妥協。再從「要文字傷害,我奉賠(應為陪)到底」等節,也可見被告也清楚知曉其所張貼之文字將傷害原告名譽。基此,從被告張貼之文字內容,已可見被告確有對原告為加害名譽之惡害,並且該惡害足使原告心生畏懼而危害原告之安全,故原告主張被告以附表所示言詞恐嚇原告,使其心生畏懼,應堪認定。

3.被告既有前述恐嚇原告之事實,且由被告所為恐嚇之文字等情節,堪認侵害原告之人格權情節重大,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應屬有據。又原告為大學畢業,現從事補教業,每月收入約8至9萬元,名下有房屋、土地及車輛;被告為高中畢業,從事焊接工,每月收入約45,000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兩造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6頁),並有兩造之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參(見本院禁閱卷第5-19頁)。審酌被告因感情糾紛,多次以前揭文字恐嚇原告,對原告造成身心之相當傷害,暨被告之手段、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6萬元為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容有過高,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3月19日(見本院附民卷第55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防及證據,經斟酌後,認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再逐一論述。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附表編號 發送時間 內容 備註 1 114年5月3日11時21分至23分 我也會直接找妳前夫 我等等活動完po 我不退,反而我要搞得更出名 原告同時回覆被告「所作所為已經在傷害我」等語。 2 114年5月5日11時17分至18分 好,那我來白目一下要嗎? 順便讓我了解妳在揪友搞什麼 3 114年5月5日13時30分 沒關係,妳喜歡在男人身上遊走,ok 妳別玩火自焚就好 4 114年5月5日14時8分 Ok啊!要在文字上講,我po文上去公審可以嗎? 5 114年5月9日23時58分 我現在馬上,po讓妳滿意,幹 6 114年5月10日0 時20分 以臉書暱稱黃俊義帳號公開發文內容略為:「……再不檢討,我整個公開,再來看看吧!要怎樣都隨時歡迎看哪幾個白癡跳出來的,自重…某人,繼續玩啊,絕對讓妳紅,別人都笨蛋,就妳最聰明(證據提供,會很多朋友傻眼的……」 將該臉書發文內容截圖以LINE傳送給原告。 7 114年5月10日0 時21分至32分 就像以前酒店一樣,慢慢脫 妳不是想紅,不是要人脈?我成全妳…(略) 我就慢慢更新到公布照片姓名 公審啊 8 114年5月10日0 時44分至46分、1 時26分 我隨便叫人跟蹤妳就好,我幹嘛跟妳吵架?要不是真心,今天我就不會吵架了。反而跟妳玩頭腦 社團還沒發佈妳應該明白,我還在為妳留後路 我跟妳說過,我真的動作了,就不會跟妳廢話一堆了,妳三思 9 114年5月25日20 時20分至20時38分 以臉書暱稱黃俊義帳號作勢公開發文內容為:「高雄揪出遊一位所謂的英文老師,私生活亂78糟要證據,可以私,其他揪友別被騙啊,住仁武,頂著英文老師的光環,騙小騙鼻,找群組的大哥當保護傘,要挺她的都來,記得妳們這些大哥,別跪著跟我說對不起,如果有臉友是受害者的,換個提供證據」 我慢慢更新,妳的文字真的讓我火大了 我需要更改什麼嗎? 還是我要加上什麼,妳老師,請妳教教我 在該文章張貼原告之照片。並將該臉書發文內容截圖以LINE傳送給原告。 10 114年5月25日21時39分至22時31分 114年5月25日22時50分至51分 114年5月25日22時55分至57分 我直接去仁武出來面對 試試看妳無情,我何須留義 都給我叫出來 11點我就動作了 玩大一點 妳所謂挺妳的大哥都叫來,等等都別跑 11點,要社會事,我直求(應為球)對決 別讓我失望因為我會讓妳們更可難望 11點 我不忍了,絕對讓你紅 要文字傷害,我奉賠(應為陪)到底 不談也沒差啦 我說過,出事關我屁事 11 114年6月7日後某時許 ……遊走在所謂的男性朋友?一定會讓妳紅(請別對號入座)…… 以臉書暱稱黃俊義發文,並在下方張貼法院傳票,當事人姓名欄位有「聲請人:莊惠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