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蔡佳容相 對 人 蔡振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5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參仟肆佰肆拾玖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被繼承人蔡陳章華(歿於民國OOO年9月OO日)之繼承人,相對人以蔡陳章華於102年12月23日立有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將蔡陳章華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其所有,惟系爭遺囑不符法定要件,應屬無效,其已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無效、塗銷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如附表編號5所示建物之納稅義務人變更登記,且獲原審判決相對人應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稅籍變更登記,兩造對該判決不利於己部分均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受理在案,為維護聲請人權益及交易安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本院115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主張系爭遺囑不符法定要件,應屬無效,蔡陳章華所遺系爭不動產應由兩造繼承,相對人卻執系爭遺囑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其所有、辦理稅籍變更登記,侵害聲請人之繼承權、所有權,而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及第1146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不動產於112年12月間之遺囑繼承登記、稅籍變更登記等節,並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戶籍謄本、系爭遺囑等件為證(見本案訴訟原審卷一第35至42頁、第63頁、第67至80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誤,堪認聲請人本案訴訟上開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為登記,聲請人並已就本案請求有所釋明,僅釋明有所不足,是聲請人聲請許可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洵屬有據。至聲請人雖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5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然該不動產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自非「依法應經登記始生效力或得處分」之不動產,因其權利本身無法經由地政機關登記公示,並不符合聲請訴訟繫屬登記之要件,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㈡關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部分,聲請人所提上開釋明
,既有未足,依前開規定,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本院審酌上開不動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226萬7,245元,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憑(見本案訴訟原審卷一第175頁),是相對人如處分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可取得之利益應相當於前揭不動產之價值。而依通常社會觀念,相對人因難以處分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致延後取得對價所受損害,通常可認係難以處分期間相當於法定遲延利息之損失。另參諸聲請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該案目前甫繫屬本院審理中,兼衡本案訴訟之繁簡及兩造爭執之程度,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推估本案訴訟期間約尚需4年,相對人因遭不當登記可能受有之損害為245萬3,449元(計算式:12,267,245×5%×4年=2,453,449)等情,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245萬3,449元為適當。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何佩陵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芳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價 額 (新臺幣/元) 1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10,005,000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3分之1) 304,205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1,042,140 4 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915,900 5 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 (未辦保存登記,權利範圍:全部) 7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