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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醫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醫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徐晉元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林政君即健新醫院、林文傑、楊永裕、陳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15年度醫再字第1號、114年度醫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