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醫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醫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徐晉元再審相對人 林政君即健新醫院

林文傑

楊永裕

陳亮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本院115年度醫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再審聲請人業於115年5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9頁)。茲再審聲請人迄未依限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95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