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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醫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醫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徐晉元再審相對人 林政君即健新醫院

林文傑

楊永裕

陳亮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林政君即健新醫院、林文傑、楊永裕、陳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15年度醫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