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許龍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春鳳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7月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18,683元(見本院卷第397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2,29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