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黃暐舜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賴典侑
賴炳杉謝帛霖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何旭城律師張嘉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攸關時效抗辯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秦慧君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黃暐舜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賴典侑
賴炳杉謝帛霖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何旭城律師張嘉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攸關時效抗辯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秦慧君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