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久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碧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5年度重上字第1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78,83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88,0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郭慧珊法 官 張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