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 蔡洋鵬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5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23,303元(見本院卷第6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61,306 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饒佩妮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