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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重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李雲緒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唯鮮國際有限公司、林兆童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本院11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再審之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7,800,667元,應徵裁判費1,571,4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琬如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