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陳立崇(即余金土、余緄太、余雅琪、余惠田、蕭
玉美、余茂夫之承當訴訟人)
陳建勲(即余宗仁之承當訴訟人)再審原告 余慶城
余慶福
余慶祥
余文弼
余宗達余俊璋
余智翔余春榮余友文余孫玉枝劉宏謄余秉利余孟芳方信淵張朱利
蔡調清
余金印余莊惠絨余清玉
余金宗余益濱余天福余育欣余育庭余文仕余國慶(即余同泰之承受訴訟人)
余寶江余央吳余束枝余秋琴(兼余孫金碖之承受訴訟人、余依庭、余秋香、蔡余秋蓮、余素花之承當訴訟人)
吳壽山余國上
余辰男余保家宋秀閏
余岳駿
余榮輝
余麗正
柯翠桃余嘉進余嘉慶
余方呈(原名余淑芬)
余親福
余建信余紹彰(原名余安心)
李水樹余瑞堂余昭遠林麗金余光久
余順義
林余美
余寶玉
余金貴
余桂美余邦雄余志訓(即余滄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玲余婉瑜(即余健雄之承受訴訟人)
余婉瑋(即余健雄之承受訴訟人)
余婉瑟(即余健雄之承受訴訟人)
余婉慈(即余健雄之承受訴訟人)
余幸倫(即余健雄之承受訴訟人)
余俊彥(即余國文、余謝玉梅之承當訴訟人)
余寶興余擇仁再審被告 余良元
蔡金榮
蔡金和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法 官 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