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游鄭玉秀
游智雄游淑蘭
游淑月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朱美姿間給付贈與款項事件,對於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2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7萬7,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