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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重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鄭為元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采語間所有權移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75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85,6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