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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重抗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抗字第18號抗 告 人 李容綾即峯順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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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宏即祁夜滷味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邱節江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7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字第8號裁定(駁回追加之訴),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等於民國115年3月23日雖具狀追加第三人張群、楊玫玲、楊志明(下稱張群等3人)為被告,並追加如附表一所示聲明,經原法院於115年7月7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54,200元。然伊等於115年7月15日再具狀提出「民事訴之變更暨追加聲明狀(下稱系爭減縮狀)」,撤回附表一編號1部分之請求。原裁定固以伊等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為由,駁回伊等追加之訴,惟伊等提出系爭減縮狀後,係等待原法院重為裁定命補繳裁判費,此屬伊等對程序誤解所致,非有意拒絕補繳裁判費,原法院未行使闡明權,亦無給伊等陳述之機會,違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03號裁定意旨。再者,伊等提起抗告時,已繳足354,200元之裁判費。爰依法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對於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或減縮等情形,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固應以核定時原告尚繫屬於法院之請求為準,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倘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原告始為一部撤回或減縮者,法院毋需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5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於115年3月23日追加張群等3人為被告,並追加聲明如附表一所示,經原法院於115年7月7日裁定核定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如附表一所示,於合併計算變更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後,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即115年7月20日)補繳354,200元之裁判費等節,有抗告人115年3月23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原法院115年7月7日裁定、送達證書可憑(見原審卷三第157至169頁、原審卷四第255至261、263至279頁)。抗告人雖於收受115年7月7日裁定後,以系爭減縮狀,減縮所追加如附表一編號1之聲明(見原審卷四第285至287頁)。然承前說明,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原告始為一部撤回或減縮者,法院無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義務,抗告人可逕依前揭補費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減縮後之裁判費。至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03號裁定係認當事人爭執支付命令送達地址屬事實認定,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尚與原法院行使闡明權等無關,抗告人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又抗告人迄至115年8月27日原法院為駁回追加之訴之裁定前,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原法院繳費資料明細、查詢表可佐(見本院卷第31、33頁),原法院因認抗告人之追加之訴不合法,以原裁定駁回追加之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末按,原法院以程式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人追加之訴並無實質拘束力,抗告人仍得依法再為請求,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饒佩妮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如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者,應一併繳納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徐毓羚附註:

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附表一編號 追加聲明 原審核定之 訴訟標的價額 1 被告張邱節江與追加被告張群、楊玟玲間就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不動產贈與債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並塗銷登記以回復原狀 7,953,000元 2 被告張邱節江與追加被告楊志民間就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所為買賣債權、物權行為無效,並塗銷登記以回復原狀 32,624,000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