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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非抗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非抗字第38號再抗告 人 黃政隆

陳雪英代 理 人 陳宏義律師

朱世璋律師相 對 人 光隆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炎通代 理 人 陳魁元律師

蘇伯維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抗字第19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除以抗告不合法而遭駁回者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裁判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欠周、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13年度台再字第18號判決、104年度台聲字第12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再抗告人於第一審法院以其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相對人自民國108年至112年間稅前淨利大幅降低、租金支出增加、負債遽增且虧損擴大,影響股東權益,因公司法第210條股東資訊權限不足,無從知悉相對人實際財務狀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之1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7年1月迄今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及其文件紀錄。第一審法院以114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認再抗告人未釋明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維持第一審之裁定。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再抗告。

三、再抗告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自109至111年之財務報表均列有租金支出,相對人111

年3月29日律師函亦自稱向黃八野承租農地,但再抗告人所提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判決、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4號民事判決,已明確認定相對人與黃八野間係存在土地使用借貸關係,可知相對人應有虛報土地租金、隱匿財務狀況之情,應認抗告人已釋明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原裁定不察據以駁回抗告,自有適用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不當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誤。原裁定另以張雅蘭會計師對相對人111、112年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均無保留意見,而認無檢查必要,但未提及109、110年財務報表狀況,且未說明不採再抗告人所提前揭事證之理由,亦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裁判不備理由之適用法規錯誤。

㈡另原裁定認定再抗告人所提出相對人涉訟之民事與行政判決

、相對人112年3月17日董事會會議紀錄、111年8月26日及112年7月7日股東會議記錄等資料,呈現之違法時間點與檢查範圍不完全相符,而認上開資料與聲請檢查期間無直接相關。然原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7號判決已認定相對人自104年起利用杜振三帳戶存入公司款項,造成公司帳務混淆不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6號行政判決亦認定相對人於103至106年度故意短漏報稅額,上開營運違失自不因再抗告人事後受有補貼而補正合法性;又依上開董事會及股東會議記錄,可知相對人自103年度起持續漏繳稅捐,直至112年遭國稅局追查並裁處罰鍰,顯示相對人漏報稅捐之違法行為持續多年且不間斷;另觀111年8月26日股東會議記錄及環境部違規裁處紀錄,相對人自107至114年間持續多次違反環保法規致遭裁罰,可見內部合規控管及經營管理直至114年尚未改善,導致虧損無法發放股東紅利。原裁定以再抗告人未直接證明107年迄今各年度違規事實仍存在、財務數據變動未必異常等理由,逕認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顯已提高釋明檢查必要性門檻,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誤。此外,原裁定斟酌再抗告人任職董事期間,相對人未拒絕提供查閱資料,認再抗告人針對查閱權限受限釋明不足,並以兩造間訴訟未決,若准許聲請將影響當事人權益等,顯已審酌非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之選派要件,亦有適用法規錯誤之違法等語。

四、惟原裁定已依再抗告人檢附之理由、事證及說明,認定再抗告人所提事證尚不足以認定本件有檢查必要性之存在,核屬其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事項。再抗告人雖主張原裁定不當適用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但綜觀再抗告人所陳上述理由,無非係就原裁定判斷有無選派檢查人必要之事實認定、證據取捨當否或理由是否不備之問題予以指摘,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首揭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