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監簡字第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俊龍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撤銷假釋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112年度監簡字第2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第114條第1項規定,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