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監簡字第39號原 告 楊佳展 現於臺南市○○區○○○村0號(法務上 訴 人 部○○○○○○○)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撤銷假釋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112年度監簡字第39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98條第2項、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