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監簡字第50號原 告 楊勝智 現於高雄市○○區○○○村0號附2139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鄭銘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鄭銘謙承受為被告法務部之代表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在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可資參照。
二、本件被告法務部代表人原為蔡清祥,嗣其代表人於本案訴訟繫屬中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變更為鄭銘謙,是本件於訴訟繫屬中有發生代表人變更之情事,且未經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依據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本院依前開規定裁定命鄭銘謙為法務部之代表人承受本件訴訟。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