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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監簡字第 5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監簡字第5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楊勝智 現於高雄市○○區○○○村0號附2139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假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112年度監簡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裁判日期:2025-09-19